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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3-09-23 12:12:46 来源: 收藏

桂建人20139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及《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345)精神,为加强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保证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经研究,从2013年下半年起,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已持有我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

二、培训学时

(一)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有效期内,持证人员须接受两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每次不少于16学时。

(二)持有ABCABAC等多证的个人,每年只需要参加一次A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三)持有BC证的个人,每年只需要参加一次B类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三、组织管理

“三类人员”年度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由我厅教育主管部门总负责、协调,具体工作委托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监总站”)和广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厅培训中心负责培训考试及证书办理等工作;区质监总站负责制定培训大纲(涵盖ABC类)、培训内容编写及标准等工作;广西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协助做好培训的相关工作。

四、培训分工

(一)AB类继续教育具体培训工作由厅培训中心和区质监总站组织实施。

(二)C类继续教育具体培训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厅年度培训方案(C类)、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培训学时、师资等要求组织开展。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制定颁布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培训方式

(一)AB类培训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

(二)C类培训方式由各市自主确定。

()为解决部分培训人数较多的企业,可在该企业开展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七、收费标准

培训收费标准(含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严格按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八、证书办理

厅培训中心、区质监总站按规定审批程序负责AB类继续教育证书办理;C类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市负责办理,其培训合格人员名单要报区质监总站和厅培训中心备案。

九、其它事项

(一)2013年我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本市培训安排,认真做好本辖区内C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工作。请确定1名本市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于2013930日前报区质监总站和厅培训中心。

(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马世军  0771-5552419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肖光延  0771-5846190

     广西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王超英  0771-58554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918